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5-04-02 16:56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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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能

第一条根据《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陵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杨办发﹝2019﹞2号)和《中共杨陵区委办公室、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杨陵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杨办字﹝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生态环境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区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示范区党工委和区委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杨陵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中、省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实施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做好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全区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区政府规定权限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区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全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全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研究拟订全区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草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区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全区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监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全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全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中、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联系协调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省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区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全区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区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全区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区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全区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杨陵。

第四条区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五条区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

杨陵区康乐路28号

联系电话

029-87045819

机构领导

许新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