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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政处罚类)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三、承办机构及职责

杨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受杨凌区生态环境局委托,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权。

四、一般流程

(一)立案调查

1.立案审批

杨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必须调查处理的,提起立案申请,制作《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

执法部门对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陕西省行政执法证》。

现场调查取证包括:

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配有现场方位图;

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对现场进行影像,摄影、录音、收取证物等。

调查终结后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二)法制审核

执法大队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提交杨陵区生态环境局法制科进行法制审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法制科在收到行政处罚送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并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交执法大队。

执法大队与杨陵区生态环境局法制科就案件处理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提交集体审议决定。

(三)告知和听证

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经领导批准后送达当事人,文书及送达回证一并存档。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四)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期满,或者陈述、申辩、听证、集体讨论后,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批准后送达当事人,文书及送达回证一并存档。

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五)责令改正决定

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大队应当及时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但应当在实施后补办批准手续。

(六)处罚决定信息公开

执法大队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将相关信息立即录入《陕西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处罚信息系统》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并于7日内通过杨陵区生态环境局官网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七)复查和后督察

执法大队依据具体情况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或后督察。复查应当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30日内,后督察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完成。

(八)催告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执法大队可在诉讼期限届满(6个月)后制作《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批准后送达当事人,文书及送达回证一并存档。

(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由杨陵区生态环境局法制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结案归档

符合结案条件的,经领导批准后结案归档。

已结案的处罚案件,执法大队将有关内容及时录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


、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遵守以下简易程序:(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2)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环保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6)告知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3、对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在决定之日3日内报生态环境局法制股备案。

六、受理条件

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处罚。

七、办理期限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十、监督途径

杨凌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其行政执法活动受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监督,监督电话:87045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