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科塑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未正常使用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
陕西天科塑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正常使用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案
【案情简介】
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检查组于2023年2月12日检查发现,该公司4号、22号注塑机在生产时未开启VOCs收集设施,挤出线喷码机在生产时未开启有机废气处理设施,随后将问题线索移交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查处。
2023年4月4日、7日杨陵区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问题开展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在2023年2月12日生产过程中生产车间大门和窗户未完全关闭,生产设施开机后,工人未开启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有机废气直接排放至环境。
【查处情况】
陕西天科塑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正常使用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 未按照规定安装 、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当事人生产属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的规定。杨陵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19日向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4万元。
【整改情况】
问题查处后,陕西天科塑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立即召开会议,安排环保专项整改工作。1、由行政部和生产主任负责,各生产班组负责人具体实施,立即对所有生产线废气收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将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和生产设备电源开关联动,对车间窗户进行封闭处理。2、对全体员工进行了环保知识教育、学习环保规范、公司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等规范要求,对员工的环保意识进行了提高。
【案件启示】
经过本案的办理过程,我们认识到环保普法力度仍然不足。该案当事公司员工对环保规范、法律了解不够深入,公司生产运行制度不够完善,导致生产时未能规范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生产废气直排。案件查处后企业经过整改,采取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和生产设备电源开关联动方式,在生产设备预热过程中同步启动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解决人为因素导致的不开启污染防治设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