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建设项目,杨陵区水务局或者杨陵区水土保持监督站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含省、区放权审批项目和省、区审批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情况;
2、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审批情况,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开展及报备情况;
3、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4、取、弃土(渣、石、砂、矸石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5、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及年度报告情况;
6、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7、水土保持监理、监测情况;
8、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9、水土保持单位工程验收和自查初验情况;
10、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11、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12、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诚信度。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及时性及后续变更技术服务,监测单位是否服务规范、实效明显。
三、监督检查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和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中的内容及批复文件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1-2次,重点检查对水土资源破坏严重、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情况不到位、群众举报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
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加大监督管理,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针对区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3、要求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就工作开展情况作专项汇报,就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水土保持问题进行重点说明;
4、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5、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向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现场查看和听取生产建设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检查处理。
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七、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3、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杨凌区水务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5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杨凌区水务局领导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6、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7、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