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务局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涉及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审查内容
1.荒坡地开垦申请表;
2.项目所在位置图及开垦平面规划图;
3.土地承包合同书或土地使用的有效证明;
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监督检查标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3条规定,第34条。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汇报,查阅生产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可以提出质询,取得或批复的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定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组织定期专项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向监督检查对象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三)下发整改意见。
(四)督促落实整改并进行复查。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建设单位。
(二)对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三) 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