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迁移、损坏县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3.《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 |
申报条件 |
发生占用农田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的行为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件、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工程和目的;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的,占用的水源名称、地点及占用量(包括年内各月占用的流量和水量)等;占用灌排工程的,所占用工程的名称、地点、范围、面积及数量等; 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设施工程的起始时间、期限及作业方式; 5.补偿的方式(补偿费用或等效替代); 6.补偿费用的法定评价机构所做出的评定意见; 7.等效替代工程的设计单位资质及工程可研报告。一式五份 |
办理流程 |
1.提出书面申请; 2.经办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并办理受理登记; 3.对申请材料全面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4.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办理审查决定文件;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5.通知送达。 |
办理地点 |
杨陵区康乐路24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联系电话 |
029-870135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长1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标准 |
1、受理阶段免费。 2、审查阶段中的专家技术评审需由申报人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评审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