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项目的项目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在建项目必须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不影响防洪安全; 不影响排涝;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不妨碍防汛抢险;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符合要求;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三、监督检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汇报,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可以提出质询,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定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组织定期专项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向监督检查对象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三)下发整改意见。
(四)督促落实整改并进行复查。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建设单位。
(二)对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三) 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