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适合我区情况的贯彻意见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全区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组织拟定有关水利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区河流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3、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钻井资质审核。
4、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和入河排污口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5、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流和重要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6、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区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7、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建议;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融资工作。
8、组织编制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
9、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承担农村安全饮水、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任务,指导水利工程建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0、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有关政策,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监督和监测预报工作;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11、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执行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12、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负责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13、负责全区渔业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渔业发展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主管全区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14、负责全区河道管理工作,负责涉河工程建设审批、堤防工程管理维护,负责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计划工作。
15、承办区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