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二)建设管理。检查“四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等情况。
(三)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
(四) 工程验收。阶段验收: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等。竣工验收: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由审批权的单位批准,一般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检查各单位工程能否正常运行,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处理完毕,检查各专项验收是否已通过,检查工程投资是否已全部到位,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检查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是否已基本落实,检查验收资料是否已准备齐全。
三、监督检查标准
《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内容及批复文件。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项目监督检查对象的汇报,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可以提出质询,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
(三)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四)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参加开标、评标会议,参加验收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专项检查;
(二)开展在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三)必要时委托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检测;
(四)按计划组织开展督查检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水利工程监督检查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在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
(二)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三)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按照《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