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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杨凌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陕西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陕办发〔2017〕30号)为加快推进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面临形势。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扎实加强文化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提出的“五个扎实”的重要内容。省十三次党代会“五新”战略任务中明确指出,要“培育多层次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不断提升陕西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示范区文化产业增加值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较少,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仅达到1.5%左右,小微文化企业缺乏有效的环境支持,不少还处在小作坊、家庭经营状态。文化产业是示范区产业发展中的一个短板。这与示范区履行国家使命的地位不相称,亟待整合资源、凝聚力量、扶小促大,通过政府支持、项目带动,努力提升示范区文化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省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五新”战略任务,依托区位、科教、历史文化等优势,充分发挥杨凌农耕文化特色鲜明、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民俗文化古朴活跃的特点,率先发展创意设计、出版印刷、文化会展、工艺美术、广播影视等产业,加大文化企业孵化、培育力度,提升现有文化企业的实力,加大原创文化产品的支持,培育一批具有杨凌元素的优秀文化产品。到2022文化产业成为示范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文化产业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任务与措施 

以孵化培育小微、发展壮大规上文化企业为目的,从环境营造、奖励资助、项目扶持等不同方面予以支持(共16条措施),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以下所称文化企业须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产业统计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见附件),且在示范区范围内注册,税收缴纳在示范区。 

(一)建设小微文化创业孵化基地。加大小微文化创业的培育和孵化,示范区投资建设杨凌示范区小微文化创业孵化基地。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自身资源投资新建、利用旧厂房改扩建专业文化企业孵化器。培育孵化农业文化创意及设计服务产业、农业工艺美术产业、农耕文化数字创意产业、农业动漫产业、三农影视制作产业和丝路艺术品展示交易等类型产业。 

1.对入孵的小微企业,给予物业管理费优惠(3年内免收)、房租优惠(3年内免收)。通过3-5年的发展,培育潜力大、活力足、机制新、效益好的小微文化企业300家以上,孵化毕业企业50家以上。 

2.对经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评审认定的社会投资建设的文化企业孵化器,给予入驻企业物业管理费和房租的50%补贴,连续补助5年。由入驻企业申请,直接补贴到入驻企业。 

(二)建设农业特色鲜明的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在古邰国遗址公园以北、高铁线以南区域(约180亩土地)策划建设农业特色鲜明的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 

3.引进、培育农业创意设计、影视、动漫、艺术品交易等产业形态,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工场,支持核心技术研发,聚集入驻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创意企业。在通过高标准规划设计招商引资吸引民间资本同时,由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化文创工场,吸引企业入驻。 

(三)加大文化企业入区招引支持力度。为吸引文化企业入区,执行以下鼓励政策: 

4.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为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留出用地空间,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经营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价按相应工业用地最低出让标准执行,同时免收代征土地费用。 

5.在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文化企业,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1%比例给予投资补助。 

(四)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6.支持区内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文化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整合资源,实现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对示范区每年新增纳入国家统计库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7.对示范区内的文化企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示范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当年留存地方财政部分,参照地方留存总额50%的比率予以补助。 

8.对于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直至2亿元以上,参照营业收入的1%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对示范区文化企业获批中、省文化创意类项目专项资金,按照中省实际拨付到位资金的20%予以配套。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设备投入参照设备总投入的1%给予补贴。 

(五)建立文化经营人才、专业人才激励机制。对在示范区内从事文化产业工作的人员按以下政策给予支持鼓励: 

10.文化产业发展亟需的技术、设计、营销等高级人才,享受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 

11.对文化企业经营人才、专业人才参照纳税人一个纳税月度内在示范区内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即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本条款仅针对文化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文化企业在纳税申报且税金入库后,每半年申请兑现一次。 

12.对文化企业投资人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策划人(主创人员)转让本企业股权,按实际缴纳的股权转让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的80%给予奖励,若该转让所得用于杨凌投资,则按照地方留成的100%予以奖励。 

(六)加大原创文化产品培育力度。对体现杨凌农耕文化元素的原创作品、原创影视作品(电视剧、纪录片、电影)、微视频、原创优秀动漫创意和动漫产品、原创游戏产品,纳入示范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给予宣传推介、资金支持。 

13.对原创影视作品在电视台播出,省级电视台首轮播出的按播出净时长每分钟补助500元,在中央电视台首轮播出的按播出净时长每分钟补助1000元。在主流视频网站首轮播出,对提升杨凌形象有较大影响的视频给予一定奖励。 

(七)设立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4.示范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有文化企业资本金投入、特色文化创意聚集区的文创工场建设、小微文化孵化器的物业和房租补贴,及落实本办法中涉及到的其它文化产业项目的补助、贴息、奖励等扶持政策。 

(八)设立文化产业发展政府引导基金。 

15.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设立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政府引导基金,基金规模控制在1亿元左右,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先期由示范区财政投入3000万元作为发起,剩余资本通过募集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补齐。基金主要支持示范区文化企业和创业初创期中小文化企业创业技术创新。制定杨凌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政府引导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组建理事会,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运营管理。

(九)实施金融信贷激励。鼓励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 

16.对贷款投资文化产业项目的企业,连续3年,按项目当年贷款利息的30%-50%贴息。对于风险投资机构所投文化产业项目,退出时按净损失额的10%-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偿。担保文化产业项目的机构,产生贷偿损失的,按照净损失额的10%-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偿。 

三、机制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作用,扎实推进本办法的落实。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提出《年度文化产业资助奖励申报指南》,及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检查,推动资助项目落实见效。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文化产业发展资助项目和产业发展中有关问题。小组办公室每年向示范区党工委汇报一次文化产业发展情况。 

(二)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创新。大力加大媒体融合改革力度,支持农业科技报社向文化传媒企业发展,做大做强。支持示范区国有企业根据业务特点发展文化产业。 

(三)加强文化产业统计。以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长率、新增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数量、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等指标为重点,加强文化产业的统计。示范区统计局要建立文化产业统计长效机制,强化规上文化企业库、预备库(有望进入规上的文化企业)建设,创新工作方法,结合经济普查加强涉农文化产业专项统计调研,解决示范区文化信息服务业、文化旅游业应纳入文化产业统计而因体制原因不能纳入的问题,准确全面反映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态势。 

(四)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示范区发改、财政、农业、文化、体育、旅游、文物、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为区内文化企业争取中省政策支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工商局要加大“放管服”工作力度,鼓励文化企业的注册登记,规范文化企业名称和主营业务,配合统计部门统一企业分类标准;招商和投资服务局加大文化企业的引进力度,在招商任务中明确文化产业招商任务;金融办要协调区内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和融资担保。成立示范区文化产业协会和专家委员会,为企业发展做好服务。 

附件: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类别名称和行业代码 

附件 

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类别名称和行业代码 

类别名称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第一部分文化产品的生产

一、新闻出版发行服务

(一)新闻服务

新闻业  

8510 

(二)出版服务

图书出版  

8521 

报纸出版  

8522 

期刊出版  

8523 

音像制品出版  

8524 

电子出版物出版  

8525 

其他出版业  

8529 

(三)发行服务

图书批发  

5143 

报刊批发  

5144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  

5145 

图书、报刊零售  

5243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  

5244 

二、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一)广播电视服务

广播  

8610 

电视  

8620 

(二)电影和影视录音服务

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  

8630 

电影和影视节目发行  

8640 

电影放映  

8650 

录音制作  

8660 

三、文化艺术服务

(一)文艺创作与表演服务

文艺创作与表演  

8710 

艺术表演场馆  

8720 

(二)图书馆与档案馆服务

图书馆  

8731 

档案馆  

8732 

(三)文化遗产保护服务

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8740 

博物馆  

8750 

烈士陵园、纪念馆  

8760 

(四)群众文化服务

群众文化活动  

8770 

(五)文化研究和社团服务

社会人文科学研究  

7350 

专业性团体(的服务)*  

9421 

—学术理论社会团体的服务  

—文化团体的服务  

(六)文化艺术培训服务

文化艺术培训  

8293 

其他未列明教育*  

8299 

—美术、舞蹈、音乐辅导服务  

(七)其他文化艺术服务

其他文化艺术业  

8790 

四、文化信息传输服务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  

6420 

(二)增值电信服务(文化部分)

其他电信服务*  

6319 

—增值电信服务(文化部分)  

(三)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6321 

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6322 

卫星传输服务*  

6330 

—传输、覆盖与接收服务  

—设计、安装、调试、测试、监测等服务  

五、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

(一)广告服务

广告业  

7240 

(二)文化软件服务

软件开发*  

6510 

—多媒体、动漫游戏软件开发  

数字内容服务*  

6591 

—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  

(三)建筑设计服务

工程勘察设计*  

7482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  

—室内装饰设计服务  

—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服务  

(四)专业设计服务

专业化设计服务  

7491 

六、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一)景区游览服务

公园管理  

7851 

游览景区管理  

7852 

野生动物保护*  

7712 

—动物园和海洋馆、水族馆管理服务  

野生植物保护*  

7713 

—植物园管理服务  

(二)娱乐休闲服务

歌舞厅娱乐活动  

8911 

电子游艺厅娱乐活动  

8912 

网吧活动  

8913 

其他室内娱乐活动  

8919 

游乐园  

8920 

其他娱乐业  

8990 

(三)摄影扩印服务

摄影扩印服务  

7492 

七、工艺美术品的生产

(一)工艺美术品的制造

雕塑工艺品制造  

2431 

金属工艺品制造  

2432 

漆器工艺品制造  

2433 

花画工艺品制造  

2434 

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制造  

2435 

抽纱刺绣工艺品制造  

2436 

地毯、挂毯制造  

2437 

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  

2438 

其他工艺美术品制造  

2439 

(二)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的制造

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  

3079 

—陈设艺术陶瓷制品制造  

(三)工艺美术品的销售

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  

5146 

珠宝首饰零售  

5245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5246 

第二部分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

八、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

(一)版权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7250 

—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  

(二)印刷复制服务

书、报刊印刷  

2311 

本册印制  

2312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2319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2320 

记录媒介复制  

2330 

(三)文化经纪代理服务

文化娱乐经纪人  

8941 

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8949 

(四)文化贸易代理与拍卖服务

贸易代理*  

5181 

—文化贸易代理服务  

拍卖*  

5182 

—艺(美)术品、文物、古董、字画拍卖服务  

(五)文化出租服务

娱乐及体育设备出租*  

7121 

—视频设备、照相器材和娱乐设备的出租服务  

图书出租  

7122 

音像制品出租  

7123 

(六)会展服务

会议及展览服务  

7292 

(七)其他文化辅助生产

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7299 

—公司礼仪和模特服务  

—大型活动组织服务  

—票务服务  

九、文化用品的生产

(一)办公用品的制造

文具制造  

2411 

笔的制造  

2412 

墨水、墨汁制造  

2414 

(二)乐器的制造

中乐器制造  

2421 

西乐器制造  

2422 

电子乐器制造  

2423 

其他乐器及零件制造  

2429 

(三)玩具的制造

玩具制造  

2450 

(四)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的制造

露天游乐场所游乐设备制造  

2461 

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制造  

2462 

其他娱乐用品制造  

2469 

(五)视听设备的制造

电视机制造  

3951 

音响设备制造  

3952 

影视录放设备制造  

3953 

(六)焰火、鞭炮产品的制造

焰火、鞭炮产品制造  

2672 

(七)文化用纸的制造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2221 

—文化用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手工纸制造  

2222 

(八)文化用油墨颜料的制造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2642 

颜料制造*  

2643 

—文化用颜料制造  

(九)文化用化学品的制造

信息化学品制造*  

2664 

—文化用信息化学品的制造  

(十)其他文化用品的制造

照明灯具制造*  

3872 

—装饰用灯和影视舞台灯制造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3990 

—电子快译通、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等制造  

(十一)文具乐器照相器材的销售

文具用品批发  

5141 

文具用品零售  

5241 

乐器零售  

5247 

照相器材零售  

5248 

(十二)文化用家电的销售

家用电器批发*  

5137 

—文化用家用电器批发  

家用视听设备零售  

5271 

(十三)其他文化用品的销售

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5149 

其他文化用品零售  

5249 

十、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

(一)印刷专用设备的制造

印刷专用设备制造  

3542 

(二)广播电视电影专用设备的制造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发射设备制造  

3931 

广播电视接收设备及器材制造  

3932 

应用电视设备及其他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3939 

电影机械制造  

3471 

(三)其他文化专用设备的制造

幻灯及投影设备制造  

3472 

照相机及器材制造  

3473 

复印和胶印设备制造  

3474 

(四)广播电视电影专用设备的批发

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  

5178 

—广播电视电影专用设备批发  

(五)舞台照明设备的批发

电气设备批发*  

5176 

—舞台照明设备的批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