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审核 |
设定依据 |
设定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 |
申请条件 |
1、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 2、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3、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4、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其迁建的单位承担。 |
申请资料 |
1、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报告; 2、申办人身份证; 3、针对拆除或者改变功能、用途的公共体育设施专家论证报告; 4、针对拆除或者改变功能、用途的公共体育设施进行补偿新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备案报告;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申请; 2、经办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并办理登记;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确定受理。(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退回修订); 4、对申请材料全面审查并进行实地的勘察(专家评审、公示,通过或不通过); 5、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告知理由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出予以许可的,办理审批文件; 6、通知送达。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不包含评审、公示时间) |
办理部门 |
杨陵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
联系电话 |
029-87016372 |
办理地址 |
杨陵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