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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文物在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前复制和对外展示的审批

事项名称

出土文物在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前复制和对外展示的审批

 

设定依据

1、《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未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土文物在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前不得复制和对外展示。

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

申请条件

行政区域内,出土文物在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前复制和对外展示的文物。

申请资料

1.申请文件;
 2.
复制或对外展示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许可文件;
 3.
文物复制和展示合同、文物安全措施及安全协议;
 4.
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文物展示工程设计方案,并附形式设计效果图;
 5.
对文物本体影响的风险评估报告;。

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
 2
、经办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并办理登记;
 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确定受理。(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退回修订);
 4
、对申请材料全面审查并进行实地的勘察(专家评审,通过或不通过);
 5
、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告知理由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出予以许可的,办理审批文件;
 6
、通知送达。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杨陵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联系电话

029-87015348

办理地址

杨陵区农科路文教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