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文物保护单位作其它用途的审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申请条件 |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文物保护项目的施工资质 3、必须符合文物保护的方针和原则,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坏或对其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4、制定文物保护的措施和方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资料 |
1、申请书,包括:申请机构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及基本情况、要求改作其他用途的理由 2、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申请; 2、经办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并办理登记;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确定受理。(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退回修订); 4、对申请材料全面审查并进行实地的勘察(专家评审,通过或不通过); 5、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告知理由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出予以许可的,办理审批文件; 6、通知送达。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杨陵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
联系电话 |
029-87015348 |
办理地址 |
杨陵区农科路文教大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