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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审核

事项名称

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审核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 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
、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
、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
、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申请资料

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人力资源;
 2
、资金保障及来源;
 3
、场地、设备;
 4
、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
、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
、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
 2
、经办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并办理登记;
 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确定受理。(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退回修订);
 4
、对申请材料全面审查并进行实地的勘察(两人以上);
 5
、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告知理由或做出许可的,办理审批文件;
 6
、通知送达。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杨陵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联系电话

029-87016372

办理地址

杨陵区康乐西路文化体育旅游局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