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审核 |
设定依据 |
设定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
申请条件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
申请资料 |
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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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申请;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杨陵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
联系电话 |
029-87016372 |
办理地址 |
杨陵区康乐西路文化体育旅游局三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