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申请条件 |
1、建设项目获批准,并已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2、不得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造成破坏。 3、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有关国家规范、标准及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4、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没有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
申请资料 |
1.申请人申请书(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 2.建设工程选址、项目立项批准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包括1/500或者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4.工程可能对文物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 5.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 6.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时,应附有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 7.所在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申请; 2、经办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并办理登记;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确定受理。(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退回修订); 4、对申请材料全面审查并进行实地的勘察(专家评审,通过或不通过); 5、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告知理由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出予以许可的,办理审批文件; 6、通知送达。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杨陵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
联系电话 |
029-87015348 |
办理地址 |
杨陵区农科路文教大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