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新证办理县级审批事项)
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2.营业执照;
3.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4.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陕西省_____市(县)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新证办理)[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陕西省_____市(县)新闻出版广电局
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陕西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2.营业执照;
3.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4.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___项、第___项、第___项、第___项、第___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___年 ___月___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___项、第___项、第___项、第___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____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认为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5.上述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____年___月___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