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 政府部门 / 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 业务工作 / 正文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事项名称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 

2.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本身的相关评估报告; 

3.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必要性说明,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后所采取的文物保护措施。 

申请资料 

1.备案申请书; 

2.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3.受转让、抵押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4.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后的文物保护具体措施。 

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 

2、经办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并办理登记;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确定受理。(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退回修订); 

4、对申请材料全面审查并进行实地的勘察(专家评审,通过或不通过); 

5、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告知理由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出予以许可的,办理审批文件; 

6、通知送达。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杨陵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联系电话 

029-87015348 

办理地址 

杨陵区农科路文教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