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申请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 2.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本身的相关评估报告; 3.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必要性说明,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后所采取的文物保护措施。 |
申请资料 |
1.备案申请书; 2.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3.受转让、抵押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4.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后的文物保护具体措施。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申请; 2、经办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并办理登记;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确定受理。(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退回修订); 4、对申请材料全面审查并进行实地的勘察(专家评审,通过或不通过); 5、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告知理由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出予以许可的,办理审批文件; 6、通知送达。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杨陵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
联系电话 |
029-87015348 |
办理地址 |
杨陵区农科路文教大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