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申请条件 |
1、出借的国有收藏单位必须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必须是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的需要; 3、文物借用单位应具备科学保护文物的基本条件和安全措施; 4、借用国有馆藏文物需主管行政部门同意,借用一级文物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申请资料 |
1、申请书,内容包括:文物借入单位及相关证明材料、借用文物原因、去向、用途、补偿方式、借用时间、文物数量 2、借用文物目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文物照片,藏品号; 3、借用协议。借用协议须包括安全责任条款:包括文物建档说明、文物保存环境达标说明;借用文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申请; 2、经办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并办理登记;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确定受理。(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退回修订); 4、对申请材料全面审查并进行实地的勘察(专家评审,通过或不通过); 5、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告知理由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出予以许可的,办理审批文件; 6、通知送达。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杨陵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
联系电话 |
029-87015348 |
办理地址 |
杨陵区农科路文教大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