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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合疗办关于印发《杨陵区新农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杨陵区新农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细则》已经研究确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杨陵区新农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细则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杨陵区新农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参合农民群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管理,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特殊慢性病的确定: 

参合农民因患规定的特殊慢性病,仍需继续门诊治疗的,经杨凌示范区医院、杨陵仁和中医院(泌尿系结石专项)、杨陵常乐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泌尿系结石专项)、杨陵精神病院(精神病专项)的任一门诊慢性病诊断小组鉴定确认,开具慢性病诊断证明,并签发杨陵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病历。 

第三条报销病种及年度补助定额,根据门诊慢性病的条件,暂定以下病种为特殊慢性病: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要做血液透析),年度补助不超过2000元; 

(二)肝硬化(失代偿期),年度补助不超过2000元; 

(三)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中医及对症治疗,年度补助不超过2000元; 

(四)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脑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年度补助不超过300元 

(五)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结石在0.5cm以上者报销),年度补助不超过400元; 

(六)乙型病毒性肝炎,年度补助不超过500元; 

(七)精神病年度补助不超过500元; 

(八)脑血管病后遗症年度补助不超过800元 

(九)原发性高血压(二期以上)年度补助不超过300元。 

第四条鉴定组织的确定: 

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应成立门诊慢性病诊断鉴定小组,应由临床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专家任慢性病确诊人员,并将诊断鉴定小组及确诊人员上报区合疗办备案。 

第五条就诊程序: 

患有特殊慢性病参合群众持合疗证和区合疗办核发的慢性病门诊病历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医院应在病历上填写诊疗记录,并提供门诊处方和门诊发票。 

第六条报销时间及办法: 

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参合群众于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持和疗证、户口本、身份证、参合交费发票、处方、门诊发票及慢性病门诊病历在区合疗办办理补助手续。 

第七条补助标准: 

特殊慢性病门诊费补助实行年度凭票定额核报,补助标准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且与医院补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年度个人合疗补助封顶线。 

第八条报销范围: 

特殊慢性病报销范围为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检查、治疗及用药费用。 

第九条罚则: 

1、特殊慢性病参合患者不得将本人《杨陵区新型农村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病历》转借给他人使用,否则除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外,本人本年内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承担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相关合疗政策,不得有虚开诊断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否则一经发现,将对相关医疗机构处以2-3倍罚金;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医师的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者,将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细则由杨陵区合疗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至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