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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卫生局关于进一步组织开展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工作的通知

杨卫发〔2010〕51号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益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以及省厅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我局要对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我局将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健康教育计划,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乙肝防治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