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管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现通告如下: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二、任何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不得向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提供文身服务, 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三、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都应当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警示标语。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四、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
五、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六、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因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引发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
杨陵区市场监管局:029—87039868
杨陵区卫生健康局:029—87010658
202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