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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 

(二) 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 人员:

(一) 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 

(二) 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 房屋:

(一) 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 产床 妇科治疗仪 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械 新生儿复复苏囊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 超声雾化器紫外线灯 氧气瓶 显微镜 离心机 血红蛋白测定仪电冰箱 高压灭菌设备 洗衣机 健康教育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 床垫1.2条 被子1.2条 褥子1.2条 被套2块床头柜1个 暖水瓶1个 面盆2个 痰盂或痰杯1个 

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