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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陵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机构工作职责》的通知

杨陵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9〕55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杨政办发〔2011〕32号)《关于成立杨陵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杨政办发〔2012〕1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现将《杨陵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杨陵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机构工作职责

一、区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全市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组织领导。 

2、负责制定全市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3、负责对县区药品“三统一”工作、市级相关部门执行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指导。 

4、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药品“三统一”有关工作。 

5、完成省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区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组织实施。 

2、负责拟定药品“三统一”相关政策、规定。 

3、负责制定全区药品“三统一”工作计划,公告工作事项。 

4、负责对区级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和示范区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及考核评定。 

5、负责督促区级药品“三统一”工作机构落实全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 

6、负责全区药品配送企业的遴选工作。 

7、负责向省、示范区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三、区级各有关部门职责  

宣传部门负责全区药品“三统一”的宣传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参与制定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政策、规定,协调有关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区药品“三统一”工作进行监督,受理实行药品“三统一”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申诉、举报,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对开展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经费保障和资金补偿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相关医保事宜。  

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做好“三统一”目录药品使用和结算实施工作。定期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三统一”工作落到实处。  

法制部门负责有关药品“三统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对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物价部门负责对药品“三统一”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方面的投诉、申诉、举报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