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20至6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精神科病房(男、女病区分设)、预防保健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3名精神科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
(三) 至少有6名护士。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三) 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2平方米;
(四) 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供氧装置 呼吸机 洗胃机 电动吸引器 心电图机 气管切开包 静脉切开包 导尿包 灌肠器 显微镜火焰光度计pH计 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 自动稀释器 电冰箱 干燥箱X光机B超 脑电图仪 眼底镜 五官检查器 常用处置器械 药用天平 储存柜 器械柜 电休克治疗仪 体疗设备 电视机 录音机紫外线灯蒸馏装置 高压灭菌设备 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 床垫1.2条 被子1.2条 褥子1.2条 被套2条床单2条
枕芯2个 枕套4个 面盆1个 痰盂或痰杯1个 病员服2套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