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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事项

事项名称 

预防性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审批 

依据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第三条、第四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 决定》(陕政发〔2014〕6号) 

申报条件 

1.健康检查单位应设置候诊室、化验室、档案室及卫生间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 

2.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程序。 

3.具有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 

4.健康检查单位应根据健康检查对象和内容确定相应的专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5.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办理流程 

1、申报:⑴申请单位简介;⑵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⑶申请单位有关部门(科室)设置平面图; ⑷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⑸设置候诊室、化验室、档案室及卫生间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⑹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程序的证明材料;⑺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⑻主检人员具备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证明材料。 

2、审核:材料审核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现场审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办理:符合条件应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及时告知原因。 

办理地点 

杨陵区卫计局 

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联 系 人 

李康 

联系电话 

029-87012361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6条、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9条 

申报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合适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8.农村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城区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 

9.申请个体行医的人员应为男65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的执业医师。 

办理流程 

1、申报:⑴《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⑵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⑶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⑷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⑸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废弃物处置、传染病报告、医疗文书书写等;⑹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2、审核:材料审核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现场审查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办理:符合条件应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及时告知原因。 

办理地点 

杨陵区卫计局 

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联 系 人 

张会昌 

联系电话 

029-87010658 

事项名称 

医疗广告审批 

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二00六第26号)第三条、第八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号) 

申报条件 

持有医疗机构许可证。 

办理流程 

1、申报:⑴《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打印填写提供的成品样件清单);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完整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⑶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同时提交打印件及可供电脑储存的电子文件)。其中影视广告、网络广告分别提供脚本和成品样件(VCD或DVD版本),广播广告提供文稿和成品样件(有声光蹀)。分别注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广告内容、时长;⑷发布刊播该广告的媒体名称等相关资料(如发布影视广播广告的具体频道波段名称、发布时间及时长;刊登平面广告的具体刊物名称、发布版面;户外广告发布的具体地点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2、审核:材料审核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卫生局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作出审定通过、限期整改或不通过的决定,对审定通过的申请,上报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审批。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申请材料和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3、办理:符合条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及时告知原因。 

办理地点 

杨陵区卫计局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 系 人 

张会昌 

联系电话 

029-87010658 

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1994年10月27日)第三十二条 

申报条件 

1、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区域规划中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4、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 

5、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6、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7、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办理流程 

1、申报: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文件;⑵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⑷从业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相关工作经历证明,临床医师和B超诊断医师需还提供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⑸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清单及数量;⑺母婴保健诊疗组织设置情况(主任、办公室、资料室等)和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情况、设置批文;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人员职责、人员行为准则、诊疗常规、实验室操作规范、质量控制管理规定、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疑难病例会诊制度、转诊制度及跟踪观察制度、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以及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等;⑼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审核:材料审核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办理:符合条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及时告知原因。 

办理地点 

杨陵区卫计局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 系 人 

王莉 

联系电话 

029-87019046 

事项名称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第四条、第七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号) 

申报条件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必须申报。 

办理流程 

1、申报: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⑵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名称预核准表;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⑷二次供水场所平面图;⑸二次供水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清单;⑹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⑺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⑻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结果报告单,检测项目必须在21项以上且样品必须有代表性;⑼卫生行政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2、审核:材料审核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现场审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办理:符合条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及时告知原因。 

办理地点 

杨陵区卫计局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 系 人 

李新社 

联系电话 

029-87010658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陕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陕卫监发〔2011〕331号) 

申报条件 

以下单位必须申报:1.宾馆、旅店、招待所;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KTV、足浴;3.游泳场(馆)、影剧院。 

办理流程 

1、申报: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⑵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名单;⑶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⑷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⑸营业场所带标准尺寸的平面示意图;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⑺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⑻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⑼生活美容店需提交产品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单。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公司名称、法人代表等其他内容的,应提供:变更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提供新法人产生的有关文件、材料(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的有关文件、新旧法人代表签名、盖章的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审核:材料审核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现场审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办理:符合条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及时告知原因。 

办理地点 

杨陵区卫计局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 系 人 

李新社 

联系电话 

029-87010658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 

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陕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陕卫监发〔2011〕331号) 

申报条件 

以下单位必须申报:1.宾馆、旅店、招待所;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KTV、足浴;3.游泳场(馆)、影剧院。 

办理流程 

1、申报: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⑵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名单;⑶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⑷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⑸营业场所带标准尺寸的平面示意图;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⑺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⑻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⑼生活美容店需提交产品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单。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公司名称、法人代表等其他内容的,应提供:变更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提供新法人产生的有关文件、材料(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的有关文件、新旧法人代表签名、盖章的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审核:材料审核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现场审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办理:符合条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及时告知原因。 

办理地点 

杨陵区卫计局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 系 人 

李新社 

联系电话 

029-87010658 

事项名称 

放射诊疗许可 

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第四条 

申报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具备相应专业知识、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办理流程 

1、申报:⑴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⑷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和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⑸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⑹《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审核:材料审核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现场审核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办理:符合条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及时告知原因。 

办理地点 

杨陵区卫计局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联 系 人 

李康 

联系电话 

029-87012361 

事项名称 

再生育子女审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2、《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3、《杨陵区一孩生育登记及二孩生育证审批办法》、《杨陵区计划生育关于二孩生育证申报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杨陵区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内二孩生育指标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申报条件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2、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4、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5、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6、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7、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8、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9、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10、只有一个女孩的;11、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12、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13、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办理流程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 

1、(一)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 

3、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 

划生育关于二孩生育证申报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地点 

杨陵区各镇办计生办 或 各镇便民大厅计生窗口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联 系 人 

杨陵区各镇办各镇便民大厅计生窗口(人员不固定) 

联系电话 

杨陵区各镇办各镇便民大厅(无电话) 

事项名称 

绝育复通术批准 

依据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申报条件 

接受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要求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 

办理流程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施行绝育复通术的夫妻 

1、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输卵(精)管复通术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村(居)委会、乡镇(场、区)计生办公章;(二)、子女死亡证明;(三)、夫妻与现存子女二寸合影照二张。 

2、受理阶段:核实申请资料种类、数量,需补充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3、办理阶段:组织调查、审查;签署审批意见; 

4、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不予办理的发出不予办理通知书。 

办理地点 

杨陵区卫计局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联 系 人 

耿卫霞 

联系电话 

029-87012246 

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依据 

1、《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申报条件 

1计划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必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2、与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不得涉及国家有关保密内容,并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3、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涉及计划生育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必须经调查工作所涉及的行政区域的县以上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涉外调查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办理流程 

1、申请阶段:提交:申报材料、填报:申报表 

2、审定阶段:对审定合格的按程序办理,不合格的制发《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3、依据申请事项:(一)新建、变更、换证、迁入: 

制发或换发《统计登记证》或制发《单位统计关系迁入通知书》;(二)注销:收回《统计登记证》制发《单位统计登记注销通知书》;(三)迁出:制发《单位统计关系迁出通知书》 

4、归档(备案)。 

办理地点 

杨陵区卫计局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联 系 人 

帅娟妮 

联系电话 

029-87012361 

事项名称 

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审批 

依据 

1、《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2、《计划生育系统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申报条件 

1、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向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部门、机构和个人提供本级所辖范围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须经本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 

2、向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须经省以上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 

3、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主要计划生育统计数据。重要数据的公布要与同级统计局协商。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区人口计生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上报资料进行受理(即时);对不符合审批条件或资料不全的,当场或在受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当场允许更改的当场更改; 

3、审查:相关负责人审查有关资料合法性、真实性(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及时告知原因; 

4、复审; 

5、决定:分管统计工作领导对审批资料进行最终审定(10个工作日); 

6、送达与公示:承办人员通知申请人,颁发《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许可证》。 

办理地点 

杨陵区卫计局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联 系 人 

帅娟妮 

联系电话 

029-87012361 

事项名称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核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 

2.《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3.《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申报条件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材料:生育证明、双方身份证、双方户口簿、离婚证等材请男女双方填写《终止妊娠申请书》; 

2、受理初审:计生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初审 进行审核。资料不全的进行补正; 

3、复审:初审通过的,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按程序办理,复审未通过的返回材料并告知申请人; 

4、决定:复审通过的,计生分管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决定,制作《非医学需要同意终止妊娠证明》; 

5、结果反馈: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办理结果,通知领取证明。 

办理地点 

杨陵区卫计局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联 系 人 

刘新泉 

联系电话 

029-8701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