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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陵区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等制度的通知

杨陵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杨陵区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杨陵区药品“三统一”检查制度》、《杨陵区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杨陵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 

杨陵区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掌握情况、协调沟通、科学决策,确保我区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有效推进,根据《杨陵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时间及范围: 

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参加单位为区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同意,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参加会议的单位根据情况决定。 

二、会议内容: 

(一)学习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和通报药品“三统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相关措施。 

(二)交流药品“三统一”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布置阶段性工作。 

(三)研究分析药品“三统一”工作进展情况,分析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协调相关重要事项。 

(四)研究有关报请区委、区政府审定的药品“三统一”方面的决策事项和需要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程序: 

(一)根据我区药品“三统一”工作实际和阶段性工作重点,由区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会议议题、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报区政府领导审定后,由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落实。 

(二)参加会议的部门要按照会议的议程和要求,认真准备相关会议材料,未经区政府领导同意不得缺席。 

(三)各部门需要提交会议研究解决的重要事项,应在会前向区政府领导汇报,并且向区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情况。 

(四)对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 

杨陵区药品“三统一”检查制度

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统一配送和使用行为,保证药品质量,提高药品“三统一”工作运行效率,根据《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指导意见》、《杨陵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杨陵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区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对中标药品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开展对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区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联合监督检查。 

四、对配送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对配送服务体系的检查。检查其是否建立快速、安全、便捷的配送服务体系;是否建立行之有效的配送运行机制。 

(二)对药品配送记录的检查。检查其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配送记录;配送记录是否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货价格、购(销)货日期等内容。 

(三)对药品采购贮存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其配送的药品是否从中标企业采购;有无将中标药品配送业务转让、委托给其他企业;是否贮存足量的能满足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的药品;中标药品的贮存率是否达到90%以上。 

(四)对配送效果的监督检查。检查其配送效果是否达到以下指标:合同签订率100%;配送覆盖率100%;配送到位率90%以上;配送满意率80%以上;配送到位时间不超过48小时;相关配送信息报送率100%。 

(五)其他应检查的事项,如采购配送合同执行情况、中标药品价格规定执行情况等。 

五、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对采购药品运行机制的监督检查。检查其是否及时与配送企业签订购进合同;是否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所需中标药品是否由乡镇卫生院代理配送。 

(二)对中标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村卫生室(所)、乡(镇)卫生院对规定目录药品申购和使用率是否分别达到100%、95%;是否实行了零差率销售。 

(三)对用药计划的检查。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用药计划采购使用中标药品;其大宗药品采购计划是否在30日前通知配送企业,并报县卫生局和药监局。 

(四)对库存药品的检查。检查其是否从配送企业以外的渠道购进中标药品;贮存的药品是否为中标药品,贮存药品是否能满足临床用药需求;是否具备符合药品质量特性要求的设施设备。 

(五)对药品购进验收的检查。检查其库存药品是否执行质量验收制度;不合格药品的处置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药品质量状况的检查。按照年度药品抽验工作计划,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分层次、按比例进行抽验,所配送药品每年按品种抽验率应达到100%。 

(七)对药品配送信息管理的检查。检查其是否具备药品配送信息管理设备与制度;是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八)对配送药品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其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购进药品款项。 

(九)对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其是否严格执行中标药品的统一价格,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药品价格和物价部门的监督电话。 

(十)其他应该检查的事项。 

六、检查方法 

(一)日常检查。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的药品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随机抽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检查。 

(三)有因检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和上级交办的事项,对被举报人和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四)重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对药品配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检查。 

七、检查结果处理 

(一)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能职责,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行为,提请司法、监察部门处理。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假劣药品行为,报请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严肃查处。 

杨陵区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不良记录公示制度

为确保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严格遵守有关药品“三统一”的政策规定,规范药品配送和使用行为,根据《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处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配送企业在配送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录不良行为并存入不良记录档案: 

1、配送药品和中标药品不符的; 

2、配送近效期药品,推诿或拒绝提供退换的; 

3、配送不及时,不能满足医疗机构用药的; 

4、从非中标渠道采购中标药品,串货销售的; 

5、未严格执行配送服务费标准的; 

6、强迫中标企业增加配送服务费,导致中标企业无法供货的; 

7、不按合同约定向中标企业结算货款的; 

8、擅自扩大配送区域或串区域配送中标药品,扰乱配送市场秩序的; 

9、擅自将中标药品配送业务转让、委托其他企业配送的; 

10、中标药品品种仓储率未达到90%,中标药品配送到位率未达到95%的; 

11、出现商业贿赂影响公平竞争的; 

12、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 

13、因购进、存储、养护、运输等原因导致配送的药品发生质量问题的; 

14、因配送发生纠纷承担责任的; 

15、未严格执行药品“三统一”的有关制度的。 

二、配送企业有以上行为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开通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省“三统一”领导小组取消配送资格。通报三次以上的,不得进入下年度配送企业的遴选。 

三、医疗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不良行为并存入不良记录档案: 

1、不按时或拒绝签订药品统一配送三方合同的; 

2、未在显著位置公示药品价格和物价部门监督电话的; 

3、中标药品未建立采购、使用明细台帐的; 

4、因突发事件调剂药品、从非主配送企业采购药品,未及时备案的; 

5、未执行药品零差率,随意加价销售的; 

6、配送药品到位后超过60日未结货款,或者恶意拖欠货款的; 

7、从非统一配送渠道申购中标药品,或者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的; 

8、未严格执行药品“三统一”有关制度的; 

四、医疗机构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组织程序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五、配送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由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建立,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配送企业的不良行,书面报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由区药品“三统一”工作相关机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