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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证审批

单位名称:杨陵区卫计局 

事项名称 

再生育证审批 

依据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杨陵区再生育审批办法》 

申报条件 

根据省《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1、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3、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所需材料 

1、一般家庭需报:《再生育审批表》(三份)、结婚证、父母及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再婚家庭除(1)所报材料外,另外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或丧偶证明书),以及另一方未生育的证明材料(区外须提供县级以上证明);3、婚后患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除(1)所报材料外,另报婚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孕(育)症的证明,并附上依法收养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4、两个子女中有子女为病残儿的除(1)所报材料外,须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和审批表》(三份),父母及子女近期三寸免冠正面半身照三张,在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孕前优生筛查的资料,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病历、诊断证明及治疗资料,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有无收养子女情况证明。5、两个子女中有子女为因伤致残的除(1)所报材料外,另报子女伤残证明或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残疾证》(三级以上)。申请材料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人户籍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分离的,只需提供其中一处的相关证明。对因多次、多地流动而导致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婚育情况进行承诺。 

办理流程 

1、申报:凡符合《省条例》规定照顾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各镇、街道办事处、经过审查,以正式文件上报区卫计局。 

2、审批:区卫计局接到各镇、办上报的文件和资料后,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无误后,提交局务会研究审批,并以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通知到镇、街道办。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责任领导  

孙东生 

联系人  

耿卫霞 

联系电话  

029-87012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