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规,拟定本区住房和城乡发展建设规划、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全区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三)负责编制区域村镇体系及村庄布局规划,指导镇、 村编制城镇、村庄建设规划,指导村镇建设及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 负责辖区和城市规划区以外村镇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规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辖区房地产市场和物业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负责辖区房产确权登记发证、产权产籍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七)负责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招投标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我区旧城改造工作,编制旧城改造规划,拟订辖区旧城改造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九)负责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燃气经营许可及安装维修许可申请进行初审,开展燃气燃烧器具注册备案登记工作。监督燃气企业规范管理,协调燃气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负责辖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