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能
杨陵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陵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杨办发〔2024〕11号)《中共杨陵区委办公室、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杨陵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杨办字〔2024〕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自然资源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规格。
第三条区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示范区党工委和区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战略规划政策,建立全区自然资源等标准体系、规范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协助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
(三)协助示范区不动产登记局做好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协助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四)按照区政府土地征收工作安排,负责分解下达年度土地征收工作任务,督促指导镇(街道)实施辖区土地征收具体工作;负责制定全区土地征收及补偿工作政策,并按程序印发执行;组织制定全区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并按程序公布实施;组织开展土地征收现状调查、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壤污染调查等征地前期工作;负责代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听证告知和土地征收公告,并按程序张贴公布;负责全区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和报批费用、被征地农民启动“双八百”和社保政策的审核和申报工作。协助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等工作。协调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和税务等部门落实土地出让金按比例划拨区政府等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全区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组织研究全区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地下砂石资源管理工作。
(六)参与全区村镇规划的管理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参与拟订全区街办及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计划,并督促镇政府及街办负责实施;指导镇村开展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并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监督、评估。协调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违反规划建筑进行认定,按管理权限分别向镇(街道)、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移交,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七)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开展自然资源对外合作,制定并实施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协调有关自然资源对外合作条约、协定在全区的履行工作。
(八)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配合开展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编制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全区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全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实施。
(九)负责全区耕地保护工作,承担全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制度,监督耕地保护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全区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的实施;承担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承担全区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全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等工作。
(十一)负责对全区落实中省及示范区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做好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指导各派出基层所做好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负责按权限做好全区土地、矿产、测绘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及示范区关于林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订全区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全区造林绿化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负责林木种子的管理,指导全区林木种苗基地建设,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监测、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依法承担应由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属湿地生态修复保护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境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推进全区林业改革。拟定全区集体林权制度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开展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七)制订全区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和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工作,必要时,提请应急管理部门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九)监督管理全区林业和草原资产和建设资金。指导全区林业和草原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及监督管理,编制全区林业和草原年度生产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建议计划。对全区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进行稽查监督管理。
(二十)完成上级部门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区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五条区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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