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属性 | 行政审批事项 | 类型 | 在线指南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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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示范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 | 办理地址 | 凤凰路中段(杨陵街道办事处东侧) | |
部门电话 | 029-87035312 | 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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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收费依据 | 1.《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2.《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2] 62号; 3.《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申办方式 | 本人申办 委托代办 | 办理方式 | 按批办理 | |
办理流程 | 受理—初审—审核—收费—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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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依据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文件 | |||
申请条件 | 1、新建房屋 2、自愿申请 3、土地房屋主体一致 4、现状与规划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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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制式、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单位(企业)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提供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用于查验。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