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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陵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杨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1-19 11:28


杨规〔2023〕001-区政府办001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国有企业:

现将《杨陵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7日

杨陵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面附着物登记补偿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全区被征收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杨陵实际,现就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在杨陵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标准,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杨陵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由杨陵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区自然资源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有关单位,在杨陵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积极、主动、按时完成各项征地补偿工作。

三、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实施、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单位。

五、区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水利、审计、农业园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通知。

六、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只对主导作物进行补偿,套种的不予补偿。主导作物据实现场勘查丈量和登记核算,补偿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和克扣(各类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二、三、四)。

七、严禁征地时部分群众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插抢栽抢种等违规行为,对抢插抢栽抢种的地面附着物不予登记补偿,确保土地征收及补偿工作规范有序。

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标准实行前,已经发布征地预告知或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杨陵区被征收土地农作物蔬菜果树等附着物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杨政办发〔2013〕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杨陵区农作物、果树、苗圃补偿标准

2.杨陵区温室蔬菜大棚、中棚及拱棚补偿标准

3.杨陵区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4.杨陵区被征收土地上水利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1

杨陵区农作物、果树、苗圃补偿标准

 

序号

品名

亩株数

规格

原补偿金额(元)

备注

调整后金额(元)

  

1

小麦

 

 

800

当季作物补偿后清理的,每亩增加补偿200元。套种及新栽树不予补偿。

1200

当季作物补偿后清理的,每亩增加补偿200元。套种及新栽树不予补偿。

2

玉米

 

 

800

1200

3

油菜

 

 

800

1200

4

棚内蔬菜、瓜果等

 

 

2000

 

3500

 

5

棚外大田蔬菜

 

 

1000

 

2500

 

6

棚外大田瓜果

 

 

1500

 

3000

 

7

猕猴桃

111

6年以上盛果树

10000

已搭架,铁丝横杆全有,每亩增加补偿不超过800元。

90元

20000

已搭架,铁丝横杆全有,每亩增加补偿不超过800元。果子不能收的果子费每亩增加5000元

180元

111

5年挂果树

6660

60元

13320

120元

111

4年挂果树

5550

50元

11100

100元

111

3年树

4440

 

40元

8880

 

80元

111

2年树

3330

 

30元

6660

 

60元

111

1年树

2220

 

20元

4440

 

40元

8

成品核桃定植园

110

1年定植园

1500

 

 

3000

 

 

110

2-4年

定植园

3330

 

 

6660

 

 

110

5年以上

6660

 

 

13200

 

 

9

核桃、苹果、梨树等苗圃

 

新栽新种苗圃

1200

 

 

2400

 

 

实生苗圃

3330

 

 

6660

 

 

半成品苗圃

4500

 

 

9000

 

 

成品苗圃

6000

 

 

12000

 

 

10

樱桃树

110

5年以上盛果树

 

 

 

13200

 

120元

110

4年挂果树

 

 

 

 

11000

 

 

100元

110

3年树

 

 

 

8800

 

80元

110

2年树

 

 

 

6600

 

60元

110

1年树

 

 

 

4400

 

40元

11

葡萄树

178

4年以上盛果树

5340

已搭架拉丝,每亩增加补偿不超过800元

30元

10680

已搭架拉丝,每亩增加补偿不超过800元

60元

178

3年挂果树

2670

15元

5340

30元

178

2年树

1780

 

10元

3560

 

20元

178

1年树

890

 

5元

1780

 

10元

12

桃树

89

5年以上盛果树

4450

 

50元

8900

 

100元

89

4年挂果树

3560

 

40元

7120

 

80元

89

3年挂果树

2670

 

30元

5340

 

60元

89

2年树

1780

 

20元

3560

 

40元

89

1年树

890

 

10元

1780

 

20元

13

杏、李、柿、枣树

参照桃树标准执行

 

 

 

 

 

14

苹果、梨树

111

7年以上盛果树

5550

 

50元

11100

 

100元

111

4-6年挂果树

3330

 

30元

6660

 

60元

111

3年树

2776

 

25元

5552

 

50元

111

2年树

1660

 

15元

3320

 

30元

111

1年树

1110

 

10元

2220

 

20元

15

各类定植风景树

 

定植3年以上

 

 

 

15000

 

 

 

定植3年以内

 

 

 

10000

 

 

16

各类苗圃

 

 

5元∕㎡

以平方米为单位

 

10元∕㎡

以平方米为单位

 

17

花卉

风景树

 

1-2年

4440

最高不超过6000元

 

6660

最高不超过8000元

 

18

 

3年以上

5550

最高不超过8000元

 

8880

最高不超过10000元

 

 

 

 

 

 

 

 

 

 

 

 

附件2

杨陵区温室蔬菜大棚、中棚及拱棚补偿标准

 

在经批准的设施农业区、蔬菜区建设的蔬菜大棚、中棚及拱棚按以下标准补偿。

一、蔬菜温室大棚补偿标准

(一)钢管、镀锌管、焊接管骨架蔬菜温室大棚补偿标准。棚体宽度8米以上,骨架间距不小于2.5米,每亩骨架不少于33个,占地面积约1亩,按每米最高不超过600元标准补偿。包括墙体(含包砖)及墙体保温材料、骨架、薄膜、草帘、棉被、立柱、钢铰线、铁丝、竹竿、后坡及棚内外灌溉设施和电力设施等。

(二)水泥骨架蔬菜温室大棚补偿标准。棚体宽度8米以上,骨架间距不小于2.5米,每亩骨架不少于33个,占地面积约1亩,按每米最高不超过450元标准补偿。包括墙体(含包砖)及墙体保温材料、骨架、薄膜、草帘、棉被、立柱、钢铰线、铁丝、竹竿、后坡及棚内外灌溉设施和电力设施等。

(三)温室大棚看护房补偿标准。砖混结构300元∕㎡;砖木结构180元∕㎡;简易结构80元∕㎡。包括门窗等配套设施,但每座温室大棚看护房的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温室大棚配备卷帘机的,每座卷帘机补偿拆除费1000元。

(四)大棚墙体倒塌,不能正常做务的。按每米补偿价格的60%--80%给予折算。

(五)棚内(外)蔬菜、瓜果、果树、苗木等参照农作物、果树、苗圃补偿标准(附件一)补偿标准。

二、蔬菜中棚补偿标准

(一)钢管、镀锌管、焊接管骨架蔬菜温室中棚补偿标准。棚体宽度8米以上,骨架间距不小于2米,高度不低于2米,每亩骨架不少于35个,占地面积0.88亩,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0元。包括骨架、薄膜、草帘、棉被、立柱、钢铰线、铁丝、竹竿棚内外灌溉设施和电力设施等。

(二)水泥骨架蔬菜温室中棚补偿标准。棚体宽度8米以上,骨架间距不小于2.5米,高度不低于2米,每亩骨架不少于33个,占地面积约0.84亩,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7000元。包括骨架、薄膜、草帘、棉被、立柱、钢铰线、铁丝、竹竿棚内外灌溉设施和电力设施等。

(三)棚体宽度每减少1米,高度降低0.3米,每亩补偿价减少10%。

(四)棚内(外)蔬菜、瓜果、果树、苗木等参照农作物、果树、苗圃补偿标准(附件一)补偿标准。

三、小拱棚补偿标准

(一)铁骨架小拱棚补偿标准。骨架跨度3米以上、高度不低于2米,每亩骨架不小于60个,占地约0.27亩,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2000元,包括薄膜、钢铰线、竖铁丝、竹竿、立柱等附属设施。

(二)铁骨架和竹竿套栽小拱棚补偿标准。骨架跨度3米以上、高度不低于2米,铁骨架不小于25个,竹竿不少于200根,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1500元,包括薄膜、钢铰线、竖铁丝、竹竿、立柱等附属设施。

(三)竹竿小拱棚补偿标准。骨架跨度3米以上、高度不低于2米,竹竿数量不少于500根,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包括薄膜、钢铰线、竖铁丝、竹竿、立柱等附属设施。

棚体宽度每减少0.5米,高度降低0.2米,每亩补偿价减少10%。

棚内(外)蔬菜、瓜果、果树、苗木等参照农作物、果树、苗圃补偿标准补偿标准。

 

 

 

 

 

 

 

 

 

 

 

 

附件3

杨陵区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建(构)筑物

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属于原村集体和个人因产业结构调整及招商引资修建的种养殖类建(构)筑物,从修建至今未改变用途的,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成新折旧的方法进行拆除补偿,涉及宅基地的按照杨凌示范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种养殖用途的建(构)筑物,一般不予补偿,但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除并腾退土地的,给予适当补偿。

三、各镇(街道)及村、组就征收的土地不能与征收前的承租人达成地面附着物清理和建(构)筑物拆除协议,并未及时腾退土地,所占用的土地面积不计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费。

四、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参照示范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附件4

杨陵区被征收土地上水利设施补偿标准

 

一、大口井补偿标准

(一)一道塬直径5米以上,调整为5.5万元(原标准4.6万元)。

(二)二道塬直径5米以上,调整为6.4万元(原标准5.5万元)。

(三)三道塬直径5米以上,调整为7.4万元(原标准6.5万元)。

二、深水井补偿标准

(一)深度在80-130米,调整为6万元(原标准4万元)。

(二)深度在130-180米,调整为6-8万元(原标准6万元)。

(三)深度在180米以上,调整为10-12万元(原标准8万元)。

三、罐罐井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100元/米,每眼最高不超过0.6万元(原标准最高不超过0.5万元)。

四、井房及灌溉渠道等补偿标准

砖混和砖木结构井房、U型渠、出水桩、闸门及涵洞等水利设施补偿标准如下:

(一)砖混结构井房1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井房300元/平方米。

(二)灌溉渠道等补偿标准

1.渠径20厘米U型渠砼渠每米补偿30元,渠径每增加10厘米,每米补偿增加10元,最高补偿不超过每米60元。

2.暗管渠道按每米30元的标准补偿。

3.出水桩和闸门每个按100元补偿.

4.过水桥及涵洞每米补偿100元。


政策解读稿件链接:《杨陵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网络编辑:德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