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国有企业:
《杨陵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
杨陵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情形 4
1.5 工作原则 5
2. 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5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5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6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7
2.4 现场指挥部 9
2.5 专家机构 11
3. 监测预警 11
3.1 信息监测 11
3.2 预警预防 11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12
3.4 预警行动 12
3.5 预警变更解除 12
4. 应急响应 13
4.1 信息报告 13
4.2 先期处置 14
4.3 分级响应 14
4.4 安全防护 16
4.5 处置程序 16
4.6 新闻报道 19
4.7 应急结束 20
5. 后期处置 20
5.1 善后处置 20
5.2 社会捐赠 21
5.3 保险理赔 21
5.4 调查与评估 21
6. 监督管理 22
6.1 宣 传 22
6.2 培 训 22
6.3 演 练 22
6.4 奖 惩 22
6.5 预案修订 23
7. 附 则 23
7.1 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23
7.2 预案的发布与实施 24
8. 附 件 24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管控、降低、消除特种设备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推进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确保我区特种设备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杨凌示范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杨陵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
1.4 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
(2)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
(3)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
(4)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5)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科学决策、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2.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设立杨陵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作为区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专业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工业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总工会、消防杨陵大队、消防新区大队、城市管理执法局、杨凌供电公司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视情增加成员单位。(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2.1.2 区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示范区管委会有关工作要求;在区委、区政府以及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具体指导下,组织领导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制定全区应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特种设备应急工作重大事项,提出工作建议。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2.2.1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向区指挥部报告全区特种设备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情况,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
(2)组织编制、修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指导成员单位编制本单位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救援、应急管理工作。
(4)协调本区特种设备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工作。
(5)接收、收集、核实、分析、处理、传递、报告和通报特种设备事故情况和信息。
(6)及时掌握并向区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7)指导特种设备事故的先期处置,组织协调行业部门、检验机构、专家队伍开展工作。
(8)为全区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对事故类型和事故响应等级提出建议。
(9)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
(10)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3.1 区发展改革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2.3.2 区教育局:参与和协调全区教育系统、学校、幼儿园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2.3.3 区工业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参与和协调全区工业商贸、成品油等企业中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3.4 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交通管制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2.3.5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民政部门对因事故伤亡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实施社会救助。
2.3.6 区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2.3.7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响应时,协调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对危险化学品泄漏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2.3.8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协调城镇燃气和物业服务领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3.9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挥、协调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长管拖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保障,组织抢险物资运输;提供吊装大件的汽车起重机和用于倒罐的汽车罐车信息。
2.3.10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和协调农村行业涉氨制冷企业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2.3.11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参与和协调文化旅游行业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2.3.12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和调度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
2.3.13 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导致的次生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工作。
2.3.14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和修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提供发生事故设备的基础数据,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和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决策;组织事故的调查工作。
2.3.15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在事故调查中向调查组提供事故设备涉及的许可资料。
2.2.16 区总工会:负责防范和妥善处置涉及职工利益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2.3.17 消防杨陵大队、消防新区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救助、火灾扑救工作。
2.3.18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参与协调城镇燃气、市政工程和城市道路领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3.19 杨凌供电公司: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2.4.1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分级(见附件2)和应急响应分级规定,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并设立若干工作组,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2.4.2 现场指挥部职责: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2.4.3 工作分组
综合协调组:由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的传达,现场信息的收集传递,协调现场救援组织、调度、新闻报道等工作。
警戒保卫组: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现场警戒和维持治安与交通秩序,负责事故现场必要的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抢险救灾组:由消防杨陵大队、消防新区大队、事故单位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及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后勤保障组:由区政府牵头,事故发生的镇(街)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开展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的镇(街)、相关部门、事故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对危化品的泄漏开展环境监测和提出处置建议。
2.4.4 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在事故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5 专家机构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从宝鸡市应急救援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组成现场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
3.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区市场监管局应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及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各镇街、使用单位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证预警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监测,当特种设备处于异常和事故状态,要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3.2 预警预防
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由群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等报告的特种设备事故安全隐患信息。同时对报警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报区指挥部。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或联合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对特种设备风险隐患及时排查、治理、消除。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按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及解除程序依据《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3.4 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政府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观测频次和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通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做好应急准备。
3.5 预警变更解除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情况提出调整预警建议,按规定报批后,由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和应急管理局,情况紧急也可直接报告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和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电话1小时,书面2小时)上报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和区政府。
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4.2 先期处置
4.2.1 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尽快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有关物证。
4.2.2 事故发生后,基层组织机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就近调用专业救援力量,控制封锁危险源,防止次生灾害。维持现场秩序,为后续救援开展创造条件,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4.3 分级响应
根据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区级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4.3.1 分级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由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决定启动,一般应对特别重大事故,总指挥由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同志担任,并报省市场监管局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协助。
(2)Ⅱ级应急响应,由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决定启动,一般应对重大事故,总指挥由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并报省市场监管局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协助。
(3)Ⅲ级应急响应,由示范区管委会指挥部决定启动,一般应对较大事故,并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和省市场监管局报告。
(4)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决定启动,一般应对一般事故,并向区委、区政府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3。
4.3.2 响应启动
收到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或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组对事故或预警信息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果,采取以下措施:
(1)提出响应级别和应对处置措施的建议,并逐级报区指挥部副总指挥、总指挥。需要向区委区政府、示范区安委办、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报告的,由总指挥或总指挥指定的副总指挥具体报告。
(2)通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应对处置工作的开展。
4.3.3 响应级别调整
特种设备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逐级上报,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特种设备事故危害已经减缓或消除,应当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或解除响应级别。
4.4 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的专家和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特种设备应急专家的防护配置由区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公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顺利实施。涉及环境污染的则由环保监测部门发出预报并提出预防措施建议,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安全进行,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提供必要的安全支持。
4.5 处置程序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实际情况,区指挥部采取如下之一或多项措施:
(1)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
初始评估主要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
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危害程度和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地质状况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工作区域内,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同时,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设立三类,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当发生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坠落等事故时应设立疏散区域,其中: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消除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和供油供气管路,关闭手机,并实行交通管制,关闭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发动机,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一切明火,禁止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对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实行交通管制,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其他特种设备(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应在事故现场危险区、缓冲区设立警戒线,封锁交通道口,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
(3)紧急疏散人员。
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立即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
对发生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向上风向、迎风疏散转移(无风时应向避难场所或空旷地转移);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向上风向、迎风转移疏散(无风时应向避难场所或空旷地转移)。
(4)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态扩大。
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对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处置泄漏;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火灾事故的,应组织消防救援人员开展灭火救援和必要的冷却降温;对发生泄漏的,应组织力量开展稀释降毒、协助堵漏等;对发生次生灾害造成人员被困伤亡的,应立即开展救援行动;对可倒换的,将事故设备及可能波及的其他设备内部介质倒换至安全可靠设备之中;对于可移动的设备(如液氯、液氨、二氧化硫等气瓶),在经有关专业人员判定可以移动的,组织具有安全防护知识和配备防护装备的人员,将设备移至可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5)抢救伤员,组织救治。
及时、科学、有序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和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保障“120”救护车由事故现场至救治医院的道路畅通;针对事故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救治。
(6)疏散人员安置。
紧急征用车辆,将从疏散区转移出来的群众运送至安置场所;启动紧急避难场所(如学校、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等),妥善安排疏散群众的食宿,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告知事故情况、影响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我防护知识。
(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按要求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事故现场应在专业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8)社会动员。
区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单位和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9)消除危害后果。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6 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
4.7 应急结束
4.7.1 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指挥部工作组核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中毒及环境影响时,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可以撤消疏散区,撤回疏散人员。
4.7.2 事故伤员已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已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按照事故响应级别,由应急指挥部或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可以撤销警戒区,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事故现场交由事故单位或事发地镇街,应急结束。
4.7.3 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由区指挥部和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定事故原因和相关危险因素是否消除,报经上级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转入常态管理。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安抚和慰问受害受影响人员,做好相关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1.2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无支付能力的,由政府协调解决。紧急调用、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规定给予补偿。
5.1.3 遭受损坏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修复,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修理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5.1.4 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由区生态环境局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确定现场的安全状况,在完成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等事项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消除事故影响。
5.2 社会捐赠
社会团体、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5.3 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保险理赔。
5.4 调查与评估
5.4.1 根据事故级别,按照区政府安排,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报区政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4.2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监督管理
6.1 宣传
区指挥部应加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等应急电话。
6.2 培训
区市场监管局应定期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处置特种设备事故能力;开展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等应急救援技能方面的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应对突发事件综合素质。
6.3 演练
6.3.1 区市场监管局应定期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
6.3.2 演练前应制定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并提出对预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6.4 奖惩
6.4.1 对在应急救援、指挥、检验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提供技术方案、技术支持作出突出贡献的,在事故应急救援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4.2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附则
7.1 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7.2 预案的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件
附件:1.杨陵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3.杨陵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杨陵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
序号 |
所在部门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区发展改革局 |
87012349 |
|
2 |
区教育局 |
87012115 |
|
3 |
区工业信息化局 |
87012379 |
|
4 |
公安分局 |
87031982 |
|
5 |
区民政局 |
87012346 |
|
6 |
区财政局 |
87012313 |
|
7 |
区生态环境局 |
87045819 |
|
8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87012504 |
|
9 |
区交通运输局 |
87012531 |
|
10 |
区农业农村局 |
87012326 |
|
11 |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87016372 |
|
12 |
区卫生健康局 |
87012361 |
|
序号 |
所在部门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3 |
区应急管理局 |
87017906 |
|
14 |
区市场监管局 |
87039868 |
|
15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87011366 |
|
16 |
区总工会 |
87012168 |
|
17 |
消防杨陵大队 消防新区大队 |
87016033 87033806 |
|
18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87035354 |
|
19 |
杨凌供电公司 |
33181986 |
附件2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本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重大事故是指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三、较大事故是指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一般事故是指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附件3
杨陵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政策解读:《杨陵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