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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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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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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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毗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排水、防洪设施不受损坏。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五条第二款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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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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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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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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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2、临时占用道路的原因、目的、位置示意图;3、施工起止期限;4现场围护措施(属于长期固定设置的管线或其它应同时出具市规划部门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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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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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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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农科路南段福利院西侧杨陵区市政管理局二楼市政管理站 |
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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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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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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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870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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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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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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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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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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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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