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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

设定依据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毗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排水、防洪设施不受损坏。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五条第二款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资料

1、申请书;2、临时占用道路的原因、目的、位置示意图;3、施工起止期限;4现场围护措施(属于长期固定设置的管线或其它应同时出具市规划部门的许可证).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办理地点

杨陵区农科路南段福利院西侧杨陵区市政管理局二楼市政管理站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18:00

联系电话

029-87012131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办理流程图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