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审批 |
设定依据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2.《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毗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排水、防洪设施不受损坏。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 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排放。第二十九条 确需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临时进行施工作业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保护的要求进行。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办理资料 |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5、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二 |
办理地点 |
杨陵区农科路南段福利院西侧杨陵区市政管理局市政管理站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
联系电话 |
029-87012131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附件 |
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审批办理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