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审批 |
设定依据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五条第二款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办理资料 |
1、申请书;2、规划部门意见;3、迁移部门意见;4、管网选址位置图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 |
办理地点 |
杨陵区农科路南段福利院西侧杨陵区市政管理局二楼市政管理站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18:00 |
联系电话 |
029-87012131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附件 |
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审批办理流程图 |
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审批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