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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区级部门及镇(街道)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汇总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杨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区级部门及镇(街道)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汇总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第二批中央指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2号)及《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6〕34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区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汇总目录》)予以发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及镇(街道)要在本通知印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置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开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申请书示范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审批流程图等内容,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二、各有关部门及镇(街道)今后不得自行设立、增加或者变相增加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区编办要会同区法制办、发改局做好我区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动态管理工作,每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陕西省地方性法规变化情况和省、示范区取消、下放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汇总目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未纳入《汇总目录》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及镇(街道)不得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和监管措施,实现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和主动服务转变。届时,区监察局、督查考核办、发改局、审计局、编办、法制办将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开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审批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杨陵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2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1区级部门及镇(街道)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汇总目录(2016年版本)